福建之窗訊 去年,莆田的王某、肖某、宋某等7人發現荔城區黃石鎮一座山上石礦資源豐富。在利益的驅動下,7人未經相關部門批準,決定頂風作案,并商議由王某占石礦股份55%,宋某、肖某、趙某、李某、許某及一名外地人共同占石礦股份的45%。
去年6月底,王某等7人在沒有辦理相關爆破手續且均無爆破資質的情況下,私自購買黑火藥實施爆破,造成趙某、李某兩人死亡。
荔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,王某、宋某、肖某違反爆炸物品的管理規定,未經批準擅自開采石礦并購買黑火藥實施爆破而發生重大事故,造成死亡2人的嚴重后果,均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,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個月,判處被告人宋某、肖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。